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一部刑不诉〔2020〕Z79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24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现住址广东省化州市**街道办**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证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酒后驾驶粤KE5****号小型轿车由河东车站往三合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化州市广伦山红绿灯路段时,与黄某某驾驶的粤KFE****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抽取曾某某血液检验,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3mg/100ml,曾某某于2020年3月5日,要求对其血液作出重新鉴定,并于2020年3月9日鉴定检测出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0.05mg/100ml,符合醉酒危险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较低,发生交通事故后已合理赔偿对方当事人并获得书面谅解,其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