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87********,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乡**村**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晚23时许,犯罪嫌疑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湘A***V1小型汽车上路行驶,途经新邵县**镇**桥头地段时,被正执勤的新邵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曾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43mg/100ml,民警将曾某某带至新邵县正骨医院抽血,经娄底市锑都司法鉴定所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两容器(2ml)血液;
2.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吹气测试、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户籍资料;
3.犯罪嫌疑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车辆已退还车辆所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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