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诉刑不诉〔2019〕29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曾用名曾**), 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3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福建省武夷山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酒后驾驶闽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武夷山市崇安街行驶,行经大同街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曾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1.0mg/100ml,超过国家醉酒标准阈值,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