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80********,汉族,大专文化,务工,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社区**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2时58分许,韦某某驾驶湘AE6***小型普通客车沿武冈市东塔路自西往东行驶,准备驶往百姓广场,行至东升路与东塔路交叉路口,在左转弯驶往东升路的过程中,与曾某某醉酒后驾驶沿东塔路自北往南行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曾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武冈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韦某某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曾某某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的血乙醇含量为181.2mg/100ml。案发后,韦某某已对曾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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