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澧检刑刑不诉〔2019〕38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身份证号码:4307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澧县**街道**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退回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澧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日11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驾驶牌号为苏******小轿车,沿澧县**街道办事处**街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9mg/100ml。
本院认为,曾某某酒后驾车的行为未达到危险驾驶罪规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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