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乡**委**宿舍**号,现住邵阳市大祥区**花园小区**栋**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晚20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酒后驾驶车牌湘******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大祥区敏州路地段时候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1mg/100ml,随后被公安民警带至邵阳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进行血液提取,经过对提取的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42mg/100ml。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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