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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1〕211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900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本市**镇**山**栋**(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村**路**号之**)。政治面貌:群众,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1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1年2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酒后驾驶粤SUH***小型越野客车途经本市黄江镇环城路309号1070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曾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15.25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粤SUH***小型轿车;2.书证:身份材料等书证;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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