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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刑不诉〔2020〕389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重庆市丰都县**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和蒋某某在丰都县三合街道新建场上一餐馆吃饭并饮酒,饭后曾某某独自驾驶渝G8****号小型轿车驶往汇南,当车行驶至新建到汇南的中途,曾某某所驾车辆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0mg/100ml,后民警将曾某某送至丰都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同月6日,经鉴定,曾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8.2mg/100ml。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重庆**所**[2019]乙检字第2019-F-10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抽血、指认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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