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从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现住湖南省洞口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7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从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受曾某乙邀请到从江县**乡的一家农家乐与吴某甲等人一起吃饭。吃饭期间,曾某某、吴某甲、曾某乙等人共同喝酒。喝酒后,曾某某驾驶贵HW****号皮卡车搭载曾某乙由**乡往从江县城方向行驶准备回宾馆。20时34分许,当行驶至从江县**(坪从线**公里**米)时,被从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1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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