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288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01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酒后驾驶粤EA****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怡海路佛山一环桥底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民警将曾某某带至南海中医院提取血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0.2mg/100ml,属醉酒。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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