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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宜宾县人,住四川省屏山县**镇**大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屏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9日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川Q9****号小型客车搭载二人从屏山县王场村往屏山县屏山镇百合小区方向行驶,23时4分许行驶至屏山县屏山镇汇龙路鸿正国际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依法抽血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96. 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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