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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锦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6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乡**村**组,现住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与朋友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街道银杏园小区附近一农家乐吃饭喝酒。次日0时许,曾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小型轿车从成都市成华区文德路出发,沿二环路由万年场路口向牛市口路口方向行驶。0时33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6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挡下检查,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96.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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