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0〕347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03197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巷**号**栋**单元**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绵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明明,四川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1时27分,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川A4****小型轿车在绵竹市成青路88公里处被绵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验,曾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23.4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绵竹市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并送检。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曾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47.0mg/100ml,因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绵竹市公安局委托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对曾某某血液重新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曾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2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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