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21996********,羌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理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理县**镇**街**号,住四川省蒲江县**镇**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22时42分许,曾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从蒲江县鹤山街道盐井四街出发沿飞虎路往新东门桥方向行驶,行驶至飞虎路19 号外路段处时,被蒲江县公安局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曾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04.7mg/100mL。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从重情节,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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