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63********,汉族,高中文化,邻水县**镇**村村主任,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地。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与黄某某、陈某某、徐某某在邻水县**镇**大酒店吃饭饮酒后,便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川X**),从邻水县九龙镇龙凤大酒店往九龙镇拱背桥村方向行驶,在当日晚上21时55分许,行驶至邻水县九龙镇世纪街位置处时,被巡逻交警当场查获其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带至邻水县九龙派出所呼气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60.9mg/100ml,后带至邻水县九龙镇中心医院抽血备检。2020年4月2日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曾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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