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3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2时35分许,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小型轿车在金堂县淮口镇滨河路火盆烧烤外路段处与停放在道路左侧的川A*****小型轿车、川A*****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现场等待处理,后赔偿了车辆损失,取得谅解。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87.5mg/100mL。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