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乡**村**组,住宁都县梅江镇**对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家吃饭时喝了酒,当日19时50分许,曾某某醉酒后驾驶赣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行驶至宁都县梅江镇北门盐业公司路段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发现其有饮酒驾车嫌疑,遂依法将曾某某带至宁都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曾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8mg/100ml。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且符合不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并由宁都县公安局依法对曾某某作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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