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街道**村**组**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贵ET****号小型轿车由贵州省安龙县**街道办事处“小姐姐休闲吧”往安龙县**方向行驶。1时45分,行驶至安龙县**街道办事处**超市门口红绿灯路段处时,被安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栖凤派出所交通警察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曾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17.62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无。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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