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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公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2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YX****的小轿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市场西路路段被交警查获。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7.4mg/100mL。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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