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县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号码36213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惠东县大岭街道伯公坳东一巷**号往惠东县大岭街道爱尚百货方向行驶,行驶至惠东县大岭街道平沙大道红绿灯路口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31mg/100ml。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