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0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2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酒后驾驶粤PL0****小型轿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明源国际路段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进行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结果为115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52mg/100ml。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对其犯罪行为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