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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0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陈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2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酒后驾驶粤PL0****小型轿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明源国际路段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进行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结果为115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52mg/100ml。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对其犯罪行为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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