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021987********,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花园**座**梯**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凌晨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酒后驾驶粤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富强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84.9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本页无正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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