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2199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县**镇**村**号,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区**村**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03时45分,曾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赣D678H3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天河区棠安路科韵路路口时停在道路中间睡觉,于2020年5月29日04时27分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依程序对曾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2mg/100mL,曾某某对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测试单上签名确认,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曾某某的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曾建文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85.1mg/100mL。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之一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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