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4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福建省宁化县**乡**村***号,现住址为广州市南沙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3时36分,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粤T8****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07.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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