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武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92********,壮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东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东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驾驶桂A****0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南路阳光城小区路段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曾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0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供述。
3. 司法鉴定意见。
4. 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照片。
5. 现场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
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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