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21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酒后驾驶闽C*****号二轮摩托车从德化县龙浔镇南门益源酒楼往德化县浔中镇诗墩方向行驶,行驶至龙浔镇三角街佳美大厦前路段被德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85.58mg/100ml。
2019年11月12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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