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0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酒后驾驶贵D5****号小型轿车从思南县城金丰市场往思南县城北街美食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松凤线(松桃一凤冈)166公里+500米(思南县民族中医院门口路段)处时,被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119.28mg/100mL。
2020年5月18日,思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曾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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