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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华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组,住成都市锦江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1日00时35分,曾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白色荣威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三环路外侧辅道由航天立交往成渝立交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三环路外侧辅道航天立交至成渝立交段万科魅力之城公交站处时,被民警挡下检查,后经对曾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6毫克/100毫升。民警遂将曾某某带至成都市第十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曾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35.2毫克/100毫升,曾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曾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成都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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