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0125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的四轮车沿成都市新都区蓉都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蓉都大道马超西路地铁站C口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曾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8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