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区检刑四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会所员工,住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小区**栋**室(户籍地宿迁市宿豫区**镇**居委会**组**号)。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时57分,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酒后于宿迁市宿城区西湖路1881娱乐会所附近驾驶苏ND****号小型轿车。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mg/100m1,已达醉酒标准。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事发现场等待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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