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19〕115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排村**排组,住宁都县**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与朋友陈某某等人在宁都县**镇****园一餐馆吃饭,期间曾某某喝了啤酒。21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驾驶赣******小型汽车从****园返回**镇**街家中。21时20分许,途经宁都县**镇**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采集曾某某血液送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曾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9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如实供述了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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