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镇**村**号,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村**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9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凌晨3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粤M1****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龙华区**街道**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5.0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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