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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二部刑不诉〔2020〕368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85********,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地住浙江省永嘉县**镇**大厦**室。曾因吸毒于2007年9月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温州市公安局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时8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闽DW8***小型轿车行经本区双南线上桥公交车站前路段时,被在此处设卡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温州市康宁医院被提取血样,该血样经鉴定,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2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抽血照片、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车辆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呼气式酒精测试记录、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检验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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