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仙桃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 年05 月27 日晚,曾某某酒后驾驶无号“富威”牌二轮摩托车由仙桃市**路驶往仙桃市干河办事处***村。20 时许,当车沿318 国道由东向西行至仙桃市干河办事处***村路段处时,因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导致该车前部与前方由王某某所驾停于道路北侧的皖L****9 号“琴岛”牌重型箱式货车的左后角相撞,造成曾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21时35 分许,民警要求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人员抽取曾某某血样两管。2016 年05 月31 日,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武医法[2016]毒化检字第368 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曾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04.2mg/100mL。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曾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本院审查,本案无血样提取登记表、执法视频等关键证据,不能证实血样提取的程序是否合法、检材来源是否同一。经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仙桃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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