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青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86********,汉族,大学文化,武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青山区**街**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0日20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A****5的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沿武汉市青山区抚顺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至沿建设一路至建设二路区间路段时,被民警拦停检查。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曾某某呼气中乙醇含量为91mg/100ml。后经鉴定,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73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0mg/l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驾驶车辆信息、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5.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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