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84********,汉族,中专文化,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营销员,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来到冷水江市布溪街道办事处“小段柴火土鸡店”吃饭,期间曾某某喝了七瓶碑酒。当日20时许,曾某某驾驶牌号湘K5J***的小型轿车经布溪东路、江南路回家,途经秀水江南小区地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呼吸式酒精测式仪检测,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98.5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冷水江市人民医院抽血,经娄底市锑都司法鉴定所鉴定,曾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8.0mg/100ml。
2020年9月22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愿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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