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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公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68********,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湖南省辰溪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镇**村**号,住辰溪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从辰溪县**镇**村家中驶往辰溪县**酒店,途经辰溪县二中门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曾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9mg/100ml。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且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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