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街道**村**组**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酒后驾驶湘******号机小型桥车行驶至邵阳市双清区**地段被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曾某某血乙醇浓度结果为137.21mg/100ml。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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