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二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湖南省宁乡市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市**路**花园**栋**单元**室,现住长沙县**街道**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与朋友在长沙市**区**饭店吃晚饭期间饮酒。次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驾驶湘******小型客车沿长沙县**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5毫克/100毫升。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带至长沙县湘雅博爱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1毫克/100毫升。
2021年1月13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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