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装修工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定安县**镇**村委会**圩**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2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0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电驱动轻便摩托车,沿琼海市嘉积镇爱华路自东往西方向行驶。途径爱华路富德酒店前路段时,因见前方道路斑马线有行人,曾某某紧急刹车后摔倒在地,致其右额眉部受伤,路人见状便打电话报警。后公安民警在现场对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呼气测试值为218mg/100ml,随后曾某某被带往琼海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2019年12月24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送检曾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194mg/100ml。
另查明,经查询公安网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此前无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血液样本酒精含量为194mg/100ml,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曾某某案发时仅是自己摔伤,未造成他人身体损伤或者财产损失,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此前无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卢 伟
检察官助理:陈 莉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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