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19〕237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村,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5日23时19分,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在兰州市城关区盐什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上坪村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6.3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38mg/100ml,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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