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甘肃省白银区人,公民身份号码6204021996********,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乡**湾*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业,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 年5月20日被皋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8时许,曾某某在皋兰县人民广场附近的银峰酒吧饮酒。2020年5月10日23时50分许,曾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甘D*****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皋兰县石洞镇名藩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百盛路处,被皋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曾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63mg/100ml,遂将其带至皋兰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后将血样送往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经甘金司法〔2020〕毒鉴字第252号酒精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曾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0.30mg/100 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曾某某的醉酒程度、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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