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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76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又名曾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现住贵阳市**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醉酒后驾驶贵BZ52**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盘州市**站往**局方向行驶,21时05分,行驶至**线2459公里50米处时被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巡逻民警查获。曾某某于当日22时19分被带至盘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20年6月24日,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曾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16.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及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曾某某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曾某某户籍信息表、查获经过;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 (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检字第D0943号)。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订具结书、无犯罪记录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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