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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刑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95********,汉族,中专文化,祁阳县**KTV经理,湖南省祁阳县人,住湖南省祁阳县**镇**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祁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03日00时19分,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从祁阳县**KTV往白水停车场方向行驶,途经平安西路地段时被祁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两次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均为85mg/100ml。后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35mg/100ml,系醉酒后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证和行驶证、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对本案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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