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曾用名曾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5021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甲酒后驾驶闽D****号小型汽车途经厦门市同安区环城北路古庄路口至新西桥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样检测,被不起诉人曾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3.0mg/100ml。2020年8月31日,被不起诉人曾某甲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