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镇**街**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栋**单元**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晚上22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酒后驾驶其车牌为陕******的轿车从蓬溪县赤城镇西街往西湖路方向行驶。至白塔桥处时被执勤交警挡获,酒精呼气测试后将其带至蓬溪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两支送检。经鉴定,所送检的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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