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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县,住施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2月11日被施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0时40分,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驾驶其贵H6****号小型普通货车,从余庆县城往施秉县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湄黄线(湄潭——黄平)105km+500m(复烤厂路段)处,被余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对曾某某进行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6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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