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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村,现住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交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某某,贵州丰语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8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4日21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饮酒驾驶贵A7****号小型轿车在贵阳市经开区西南环线与南二环交叉口100米(土家部落门前路段)处时,因操作不当与车某某驾驶的贵A0****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车某某报警后,曾某某在现场等候。经检测,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7mg/100mL。现曾某某已赔偿车某某人民币6000元。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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