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83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贵州省长顺县中坝乡*村*组。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曾某驾驶贵JCQ**号小型轿车由威远往长顺方向行驶,21时08分许,该车行驶至309省道179公里加300米(小地名:龙江壹号)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0mg/100ml。随后办案民警带曾某到长顺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到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曾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93mg/100ml。
本院认为,曾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曾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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