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进检一部刑不诉〔2020〕195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现住进贤县**镇**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7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由本院决定进贤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与其亲属在进贤县民和镇人民大道县政府广场对面某饭店吃饭,席间曾某某饮酒。22时许,曾某某驾驶自己的赣A*****号小型轿车欲返回其居住的**小区家中。曾某某驾车从人民大道转入县政府西侧道路,再右转进入民和路,行至中山大道口左转进入中山大道,22:28时许沿中山大道行至铜锣湾广场售楼部附近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达118.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进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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